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烘、煮炉工艺

作者:admin     点击:939      时间:2022-05-19

 

 

 

 

 

1 适用范围:

1.1 本工艺规定了锅炉维修、改造中烘炉、煮炉应具条的条件、工艺技 术、合格标准等以满足锅炉安装、改造、维修质量要求。

1.2 本工艺适用于锅炉安装、改造、维修中的烘、煮炉的施工。

2 引用标准: GB50273-2009《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

3 烘炉:

3.1 烘炉条件 烘炉前,应制订烘炉方案,并应具备下列条件:

3.1.1 锅炉本体及其水处理,汽水、排污、输煤、除渣、送风、照明、循环冷却水等系统均已安装完毕,并经试运转合格。

3.1.2 炉体砌筑和绝热工程结束并经炉体漏风试验合格。

3.1.3 水位表、压力表、测温仪表等烘炉需用热工和电气仪表安装和试验完毕。一般在锅炉尾部看火孔装设温度计。将水银温度计插入孔内,周围用石棉塞紧密封即可。

3.1.4 锅炉给水应符合现行国标“工业锅炉水质”的规定。

3.1.5 炉墙上的测温点或灰浆取样点设置完毕。

3.1.6 应有烘炉升温曲线图。

3.1.7 炉内外及各通道应全部清理完毕。

3.2 火焰烘炉程序

3.2.1 准备好烘炉的木柴,烟煤及其它用具。燃料不应有铁钉等金属杂物。

3.2.2 向锅炉进水到稍低于正常水位。

3.2.3 关闭各炉门和检查门,应开放锅炉放气阀。

3.2.4 在炉排上垫一层灰渣,先用木柴升火,火焰应集中在炉膛中央,烘 炉初期宜采用文火烘焙,初期以后的火势应均匀,并逐日缓慢加大。后期为 增强火力可投入烟煤,同时应启动引风机。

3.2.5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,应定期转动,并应防止烧坏炉排,保证炉排冷却(若采用蒸汽烘炉,应符合 GB50273-2009《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》第 9.1.4 条中的规定)。

3.3 根据不同炉墙其烘炉温升应符合下列规定:

3.3.1 砖砌轻型炉墙温升每天不应大于 80℃,后期烟温不应大于 160℃。

3.1.2 耐火浇注料炉墙养护期满后,方可开始烘炉;温升每小时不应大于 10℃,后期烟温不应大于 160℃,在最高温度范围内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 24 小时。

3.1.3 烘炉期间必须保持锅炉正常水位。

3.1.4 当炉墙特别潮湿时,应适当减慢升温速度,延长烘炉时间。

3.1.5 烘炉时,温升应平稳,应经常检查砌体的膨胀情况,当出现裂纹或变形迹象时,应减慢升温速度,并应查明原因后,采取相应措施。

3.4 烘炉时间 整体安装的锅炉,烘炉时间宜为 2~4 天,对于整装锅炉的改造、维修的烘炉视砌体湿度参照相应规定、确定烘炉时间。

3.5 绘制实际升温曲线图 烘炉过程中测定升温和绘制实际升温曲线图,作好与烘炉有关的详细记录, 是使制订的烘炉曲线能准确地付诸实施的重要保证。

3.6 烘炉合格标准 烘炉满足下列要求之一,应判定为合格:

3.6.1 当采用炉墙灰浆试样法时,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、炉排上方 1.5~ 2m 处,或燃烧器上方 1~1.5m 处和过热器两侧墙的中部,取粘土砖、红砖的丁字交叉缝处的灰浆样品各 50 克测定其含水率均应小于 2.5%。

3.6.2 当采用测温法时,在燃烧室两侧的中部,炉排上方 1.5~2m 处,或 燃烧器上方 1~1.5m 处,测定红砖外表面向内 100 ㎜处的温度达到 50℃,并 继续维持 48 小时,或测定过热器两侧墙粘土砖与绝热层接合处温度应达到 100℃,并继续维持 48 小时。

3.6.3 当采用尾部烟温测温时,第一天烟温测量不超过 50℃,以后每天温升不超过 50℃~75℃。在尾部烟温达到 200℃左右时,烘干 24 小时即可转 入煮烘。

4 煮炉:

4.1 煮炉条件 在烘炉未期,当炉墙红砖灰浆含水率降到 10%时,或当本工艺 3.6B 或 3.6C 所述温度达到要求时,即可进行煮炉。

4.2 煮炉程序 4.2.1 按规定的煮炉加药配方进行配制药品。

4.2.2 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加入炉内,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,所有配制成的药品一次加入。配制药品和加入药液时,应采取安全措施。

4.2.3 加药完毕后,锅炉水位必须保持接近最高水位时即应升压煮炉,升压到额定工作压力的 25%~40%时连续煮炉,煮炉的最后 24 小时宜使压力保 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 75%。

4.2.4 煮炉期间,应定期从锅筒和水冷壁下集箱取水样,进行水质分析, 当炉水碱度低于 45mol/L 时,应补充加药。 

4.2.5 煮炉结束后,应交替进行持续上水和排污,直到水质达到运行标 准;然后应停炉排水,冲洗锅炉内部和曾与药液接触过的阀门,并应清除锅 筒、集箱内的沉积物,检查排污阀无堵塞现象。

4.3 煮炉药品的配方

煮炉加药量应符合锅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;当无规定时,应按下表进行煮炉药品配方

煮炉时的加药配方表

注:

a 药品按 100%纯度计算;

b 无磷酸三钠时,可用碳酸酸钠代替,用量为磷酸三钠的 1.5 倍;

c 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时,每立方米水中加 6 ㎏碳酸酸钠。

4.4 煮炉时间 煮炉时间宜为 2~3 天,当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时,应适当延长煮炉时间。

4.5 煮炉合格标准煮炉后检查锅筒和集箱内壁,其内壁应无油垢,擦去附着物后,金属表面应无锈斑。

5 烘、煮炉的安全要求:

5.1 烘炉用的临时排污管道必须保温,排污管现场周围应装设临时安全隔离带,无关人员禁止入内。周围写上“高温管道,禁止靠近”等警示标牌。

5.2 煮炉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药品。

5.3 配药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眼镜、乳胶手套、穿耐酸腐蚀雨靴等防护用品。

6 烘、煮炉记录与资料存档: 烘、煮炉施工记录及检验见证应完整、真实、正确并有相关责任人签章,该 资料由质检责任人整理后交资料存档。有关应列入“锅炉安装、改造、维修 质量证明书”的检验见证,均应归入“质量证明书”内交建设单位保存。

相关标签:锅炉维修,改造中烘炉,煮炉